境外所得繳稅追溯期為三年,納稅人網上可辦理境外所得申報
1月16日,新京報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門獲悉,稅務機關持續(xù)加強對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納稅的宣傳輔導,去年以來提醒納稅人對2022年至2024年從境外取得的收入進行自查。
按照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居民個人從境內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屬于國際通行做法,有利于防范跨國逃避稅,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稅務部門提醒,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納稅人如果發(fā)現(xiàn)自己此前未按規(guī)定申報境外所得的,要依法及時補正申報。
新京報記者 潘亦純
納稅人境外股票交易按納稅年度盈虧相抵
據(jù)了解,近期,陸續(xù)有納稅人接到稅務部門的短信和電話,提醒其依法申報境外所得并繳納稅款。
專家表示,按照現(xiàn)行稅法,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不僅是我國自1980年正式確立個人所得稅制度以來一直堅持的課稅原則,也是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主要經濟體以及大部分發(fā)展中國家的通行規(guī)范,體現(xiàn)了國家對居民納稅人的稅收管轄權。我國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依法依規(guī)申報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強跨境稅收監(jiān)管、防范跨國逃避稅行為和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那么,哪些境外所得應納稅?如何進行申報?其實,財政部、稅務總局在2020年專門制發(fā)《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等文件,對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相關申報事宜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
比如《公告》提到,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yè)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等,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公告》還提到,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中央財經大學國際稅收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何楊介紹,為了便利納稅人網上辦理境外所得申報,稅務部門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和個人所得稅APP開通了境外所得申報功能。納稅人涉稅事項較為復雜的,也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
對于納稅人非常關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計稅方式,何楊解釋稱,財產轉讓所得按次征收,但考慮到股票交易有盈有虧,按納稅年度盈虧互抵后繳稅可能更為合理,其他國家和地區(qū)通常也是按年計稅。據(jù)了解,對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國稅務部門在征管操作中,允許納稅人按照納稅年度盈虧相抵,但不允許跨年互抵。
不要聽信不法中介歪招逃稅
值得一提的是,稅務部門發(fā)現(xiàn)涉稅問題線索后,一般會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約談警示、立案稽查和公開曝光”的“五步工作法”開展應對,這體現(xiàn)了稅務部門寬嚴相濟的執(zhí)法理念。
納稅人接到提醒后應響應配合,按照稅務部門要求,對近年來境內外取得收入和申報納稅情況進行梳理,并整理好相關佐證材料。發(fā)現(xiàn)存在未申報或少申報收入的應及時辦理申報;不存在未申報或少申報收入的,也應向稅務部門說明情況并根據(jù)稅務部門要求提供佐證材料,才能避免因存在稅收風險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報境外所得需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張巍表示,我國已參加國際間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制度(CRS),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實現(xiàn)金融賬戶信息的自動交換,利用CRS可獲取居民個人境外金融賬戶相關數(shù)據(jù),通過與個人所得稅申報數(shù)據(jù)比對,稅務部門可精準有效發(fā)現(xiàn)少報境外收入的行為。
對于有的納稅人存在“稅務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稅務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報”“別人沒交我也不交”等僥幸想法,張巍表示,依法申報是納稅人的責任和義務,無論是否收到稅務部門的提醒,納稅人都應該真實、準確進行納稅申報。
張巍提醒廣大納稅人,既不要聽信不法中介所謂的“避稅秘笈”或者“稅務部門發(fā)現(xiàn)不了”等歪招逃稅,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著“幫忙節(jié)稅”的幌子借機斂財。個人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境外所得,都是稅收違法行為,除了被要求補繳稅款外,還會被加收滯納金,情形嚴重的還可能被稽查部門立案檢查,將面臨稅務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