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攜帶作案工具,在確認李家人入睡后,翻墻進入李家廚房,將液化氣軟管插入被害人家客廳。
◆提審時,劉某堅稱將液化氣引入李家客廳的目的只是為了嚇唬李某,而且離開李家時按了減壓閥按鈕。他供述“我聽不見煤氣滋滋向外排氣的響聲后才離開”,意圖表明自己離開李家時中止了犯罪行為。
◆在監(jiān)督員、檢察官和劉某共同到場見證下,偵查實驗證實了劉某所謂的“中止行為”對阻止液化氣排放并無實效。
深夜,黑影翻墻入院,將液化氣軟管插入被害人家客廳;到案后卻辯稱只是想嚇唬李某,且離開時按了減壓閥按鈕阻止液化氣泄漏。幸好被害人的妻子起床上廁所時聞到液化氣味道,才及時關閉了液化氣罐……劉某的行為究竟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未遂)?若是故意殺人犯罪,他口中按壓減壓閥按鈕的行為是犯罪中止嗎?
檢察機關依法介入引導偵查,利用“偵查實驗+專家意見”戳破劉某的謊言,提出精準指控和量刑建議。經河南省西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26年1月9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四年。
凌晨家中聞到液化氣味道
2025年2月25日凌晨4時許,西平縣某村村民李某家中,李某的妻子起身如廁時,聞到客廳有一股液化氣的味道。她仔細查看后發(fā)現(xiàn),原本關閉的液化氣罐不知何時被打開,罐中的液化氣通過軟管被導至客廳內。見此情形,她及時關閉了液化氣罐。
隨后,被叫醒的李某報警,稱住宅被人非法侵入,家中物品有被搬動、損壞的痕跡。警方迅速展開調查,通過調取周邊監(jiān)控視頻“以車找人”,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劉某。2025年3月3日,劉某被抓獲歸案。
面對訊問,劉某稱,因李某跟自己妻子有不正當關系,于是就想通過這種方式嚇唬他。劉某供述,2月25日凌晨3時許,他攜帶事先購買的伸縮梯、減壓閥、8米長的塑料軟管等作案工具,在確認李家人入睡后,翻墻進入李家廚房,把氣罐挪到廚房門口,然后,把事先準備好的連接塑料軟管的減壓閥接入氣罐并進一步操作角閥和減壓閥,又把塑料軟管另一端塞入李家客廳門內。
劉某稱,將液化氣引入屋內兩分鐘左右,“我擔心走后進入屋內的煤氣(當?shù)卮迕駥⒚簹?、液化氣統(tǒng)稱為煤氣)量大,真會把李家人毒死,想到賣家店主說再次按減壓閥按鈕就能把氣關掉,在按了按鈕后,翻墻走了”。
2025年3月3日,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將劉某刑事拘留。
非法侵入住宅還是故意殺人未遂?
隨著偵查深入,公安機關商請檢察機關依法介入案件。
檢察官仔細查閱卷宗,一組證據(jù)讓案件疑點叢生:以李家人平時滿罐(13千克)液化氣的使用時間推算,案發(fā)前,罐內至少剩余大半罐的氣量;劉某自己也供述,將氣罐搬到廚房門口過程中“感覺罐內還有一半氣”;現(xiàn)場勘驗筆錄顯示,案發(fā)后罐內已無剩余液化氣。根據(jù)這些證據(jù),檢察官分析,具有有毒、易燃易爆特征的液化氣,在案發(fā)期間已大量釋放。
更關鍵的是,一名和劉某、李某關系均較親近的證人提供了一份證言:“劉某春節(jié)到我家走親戚時對我說‘死也要拉個墊背的’?!睓z察官認為,劉某存在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嫌疑,遂建議公安機關及時收集劉某手機上的微信聊天記錄、上網瀏覽記錄,對劉某的犯罪動機、犯意產生時間等證據(jù)進行偵查。
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查明:2025年春節(jié)期間,劉某與妻子鬧離婚,因懷疑其妻與李某多年前有不正當關系且仍有聯(lián)系,遂心生怨恨。同年2月23日,劉某在手機上搜索“什么藥放水里喝了必死”“一分鐘內死亡的毒藥”,準備給李某投毒,后因恐懼沒有實施。2月25日凌晨作案前,他還在網上搜索“聞20分鐘的煤氣會中毒嗎”“密閉小屋煤氣能擴散進去嗎”等。
警方找到售賣減壓閥的店主,店主表示“不記得跟劉某說過按減壓閥按鈕就能把氣關掉”,也不確定所售減壓閥有該功能。
2025年3月17日,劉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偵查實驗現(xiàn)場戳穿犯罪中止謊言
2025年5月6日,該案被公安機關移送西平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審時,劉某堅稱將液化氣引入李家客廳的目的只是為了嚇唬李某,而且離開李家時按了減壓閥按鈕。他將“我也不確定煤氣有沒有關掉”這一偵查階段的供述,翻供為“我聽不見煤氣滋滋向外排氣的響聲后才離開”,意圖表明自己離開李家時中止了犯罪行為。
“既然你說走之前阻止了液化氣排放,那么罐內6.5公斤氣體會在你離開李家前的幾分鐘內排完嗎?”“你在用液化氣做完飯后,是按減壓閥按鈕關閉氣罐嗎?”面對檢察官的追問,劉某辯解道:“我沒注意,反正我認為我是關了氣才走的?!?/p>
那么,涉案減壓閥是否真如劉某所說,具有阻斷液化氣釋放的功能?
2025年5月26日,該院引導公安機關對劉某作案用的減壓閥進行偵查實驗。
實驗現(xiàn)場,偵查人員將劉某遺留作案現(xiàn)場的減壓閥及軟管連接好,安裝到液化氣罐上,旋開罐上角閥,并將連接在減壓閥上的軟管另一端浸在水中,此時水中無氣泡冒出;當按下減壓閥上的按鈕時,水中出現(xiàn)氣泡,表明軟管開始有氣體輸出;再按一下減壓閥按鈕,輸出氣體無變化,經連續(xù)多次按下減壓閥按鈕,軟管均能正常輸出氣體;后關閉氣罐角閥,軟管隨即不再輸出氣體。
在人民監(jiān)督員、檢察官和劉某共同到場見證下,偵查實驗證實了劉某所謂的“中止行為”對阻止液化氣排放并無實效。
專家論證確認行為危險性
偵查實驗厘清了犯罪中止疑問,但另一個新問題又浮現(xiàn)在檢察官心頭:液化氣泄漏時,嚴禁使用明火,開關電器、拔插插頭、使用電話都可能引發(fā)爆炸,這是基本的安全常識。但據(jù)李某妻子說,案發(fā)當晚,她起夜時不僅開了燈,聞到客廳有異味后,誤以為是電動車充電器燒了而拔下了充電器,全程平安無事。這是否意味著泄漏的液化氣在李家客廳中的濃度尚不足以引發(fā)爆炸?劉某實施的行為會不會不具備現(xiàn)實可能的危險性?
為了排除合理懷疑,2025年8月25日,該院委托專家對案件中劉某釋放的石油液化氣是否達到燃爆值進行論證。
專家前往案發(fā)現(xiàn)場勘查,依據(jù)液化氣成分及泄漏量、房屋空間體積、室內溫度等數(shù)據(jù)以及房屋密閉情況,經計算得出結論:忽略泄漏后液化氣擴散的情況(兩側臥室及客廳大門關閉),瓶裝液化氣半罐以6.5千克計算,氣體全部釋放后,案發(fā)現(xiàn)場房間內液化氣體積占比處于爆炸極限范圍內,具備發(fā)生爆炸的危險。
針對“為何拔插頭、開燈沒引發(fā)爆炸”的疑問,專家現(xiàn)場解惑:電動車充電器系原裝,插座質量較好又是嵌入墻內,且距地面較高(液化氣比重大于空氣),這些因素都降低了李某妻子拔下充電器時產生電火花或引起燃爆的可能;她在臥室開關燈時即便產生了電火花,因臥室門原本關閉且密封較好,進入的液化氣極少(李妻在臥室也未聞到異味)的情況下不發(fā)生燃爆是成立的。但客廳中氣體當時已達爆炸極限范圍,遇到明火或一定的引爆能量,會立即發(fā)生爆炸。
2025年10月10日,西平縣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對劉某提起公訴。2026年1月9日,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