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12月16日電 (記者 朱賀)被停職的臺灣新竹市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一案,臺灣高等法院16日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認定的“貪污罪”,改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處其6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以罰金代替入監(jiān)服刑)。
高虹安2023年8月被控于任職民代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2024年7月26日,臺北地方法院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4個月,即日起停止市長職務,高虹安同日退出臺灣民眾黨,并于同年11月提起上訴。今年,民進黨支持者以“涉貪”等理由發(fā)起針對高虹安的罷免案,7月因未達同意票門檻而失敗。
據(jù)此次二審結(jié)果,高虹安的貪污罪名被撤銷,使其此前停職的依據(jù)不再成立。新竹市政府已向臺當局內(nèi)部事務主管部門申請恢復高虹安的市長職務。
臺灣民眾黨16日發(fā)表聲明稱,司法不應成為政治攻防的工具,更不應因人設案、因黨設標準。高等法院的判決認定高虹安未涉貪污、還其清白,希望此判決成為檢視過往類似案件的起點,讓司法回歸公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