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靈(維權(quán))涉虛假陳述案一審被判賠償逾7.7億元,華西證券、國海證券和光大證券作為案件的共同被告之一,均同步披露了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來源|讀創(chuàng)財經(jīng)
編輯|靳恩琦 ?責編|馬強
2025年最后一天,備受關(guān)注的金通靈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迎來一審判決。
12月31日,金通靈(300091.SZ)公告稱,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根據(jù)《民事判決書》,鑒于金通靈公司因案涉虛假陳述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事實已經(jīng)查清,南京中院對原告要求金通靈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部分訴訟請求以及承擔律師費的主張予以支持,判決被告金通靈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葉小明等43269名投資者投資損失共計774785993.38元,并向原告代表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wù)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律師費25萬元,駁回原告葉小明等50835名投資者對被告金通靈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915730元,由被告金通靈公司負擔。
公告稱,金通靈公司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判決是針對金通靈公司作出的先行判決,南京中院將對原告要求除金通靈公司以外的其他25名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繼續(xù)審理,并另行制作裁判文書。
對于本次訴訟對公司的影響,金通靈表示,2024年公司針對投資者民事訴訟賠償金額進行了預估,確認相應的預計負債。根據(jù)本次判決結(jié)果,公司將按照相關(guān)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補充確認預計負債,將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chǎn)生重大影響,具體影響金額以審計意見為準。
金通靈同日公告,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25)蘇06破 56 號《民事裁定書》,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股票于2026年1月5日停牌一天,自2026年1月6日開市起復牌。自2026年1月6日開市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金通靈”變更為“*ST金靈”,股票日漲跌幅限制仍為20%。
12月31日,華西證券、國海證券和光大證券作為金通靈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共同被告之一,均同步披露了重大訴訟進展公告,稱公司已獲悉南京中院就本案作出先行判決,對金通靈公司出具《民事判決書》。
上述三家券商均表示,尚未收到南京中院關(guān)于本案涉及公司的判決,最終涉訴金額存在不確定性,因此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目前公司財務(wù)狀況穩(wěn)健,經(jīng)營情況正常。
12月31日,證監(jiān)會有關(guān)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金通靈案是繼康美藥業(yè)案、澤達易盛案后又一單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作出實體審判結(jié)果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
該負責人強調(diào),有關(guān)案件有效發(fā)揮了特別代表人訴訟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一攬子代表廣大投資者低成本集約化維護權(quán)益、化解矛盾糾紛的制度功能,也使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成為證券行政監(jiān)管和司法審判協(xié)同治理、有力威懾證券市場潛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重要法律方式。